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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餐馆要监测可燃气体浓度

2015-11-19 14:25:40      点击:
 来源:厦门日报  
 
昨日,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,听取了市政府关于《厦门市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的说明,并对《草案》进行了初审。根据《草案》的内容,未来,厦门餐饮场所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的,单位最高可能被处10万元罚款,个人可能被处1000元罚金。记者请市市政园林局的燃气专家对《草案》进行解读。


强化燃气企业责任


要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


《草案》强化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,要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、制定应急预案、配备专职抢险队伍,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,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停气措施。


《草案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年度入户安全检查。专家指出,“安检工作”一方面可以检查用户燃气设备的安全情况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确保用户规范用气,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机做好安全用气宣传,向用户提供技术指导。


严管餐饮场所违规用气最高或罚10万


《草案》规定了用户责任,禁止用户使用“黑气”、擅自封闭管道燃气设施,要求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、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。


此前我市在专项整治中实施的“中小餐饮场所禁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”要求,被作为法规条文列入《草案》。


《草案》还规定:“餐饮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质量、计量标准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,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设施,并保障其正常使用”。


据了解,目前湖里区已在全区3000多家餐饮场所安装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。思明区也已下发通知,在全区餐饮等场所(含企事业单位及学校食堂等)推广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(可燃气体报警器),政府将采取“以奖代补”形式,对购买、安装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补助。


【亮点】


●燃气要定期“年检”


《草案》规定:对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,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


●限制50公斤气瓶使用


《草案》规定: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,应当具有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,设置独立气瓶间,且应当符合相关规范、规程的要求。禁止餐饮场所使用五十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。